广州“老人景区私摘杨梅坠亡案”再审改判,景区无责!

时间:2020-01-20 21:09:42   热度:37.1℃   作者:网络

原标题:广州“老人景区私摘杨梅坠亡案”再审改判,景区无责!

还记得这起案件吗:

广州花都区一村民吴某

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,

家属反过来怪树太好爬、景区没风险提示,

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。( ▶回顾 )

当时,

一审、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,

酌定村委会承担5%的赔偿责任,

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.5万余元。

没想到,案子 再审改判了

村委会无责!

1月20日,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,

撤销原审判决,

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

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案件回顾

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,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。2017年5月19日,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,不慎跌落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、未及时救助为由,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法院。

一审、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,酌定村委会承担5%的赔偿责任, 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.5万余元。

当时,这起案件引起了网友热议:

不少网友觉得死者明明自己行为不当,应该自行承担后果:

@火:明明是老人自己素质低下导致自己殒命,却把责任推给别人。

@钟少不叼你:这5%的责任定的,也是纵容了无赖行为。老虎不放过,现在连一动不动的树也不放过了!!!

@自然年:哦?超市里的商品还很好拿呢,你是不是要去拿了然后怪超市呀?

也有很多网友觉得景区5%的责任没毛病:

@邱大仙:家属不要脸归不要脸,法院判的没毛病。

@LeffWalker:5%的责任追责也是合情合理,毕竟景区没有负起警示责任。

@motomimost: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管理者责任,这个因为是原告自身过错为主要责任,所以管理者责任减轻。

@青衫遮不住:不算和稀泥啦,事实清楚,逻辑清晰,有理有据。应该说对当事双方都很公平。

有网友认为不可助长“无理索赔”之风:

@我是你姑姑:是不是以后每棵树都要挂牌子?每辆车都限速20公里每小时,这种常识性的东西,成年人本来就该有所判断和甄别,这种责任判定就是和稀泥。

@这个逗比:遇上这样的人,哪怕是有标志牌的防护措施,他也一样要爬,摔死了也一样要告景区。景区出于人道主义也还是要赔一些。

有网友则表示法律和常识两回事,管理方必须尽到义务:

@作风优良:这判决个人认为没毛病,老人贪便宜没错,但园方有告知警示等义务,理应负相应管理责任。

@pchou:杨梅掉地下,踩到滑到受伤;杨梅掉地上,一蹲一起的捡了太多次,腰肌受伤;抬头看杨梅没注意脚下路,摔倒撞到受伤。需要太多提示了,想起来德国小孩在公园飞无人机的案例,一个告示牌上几十个图像提示。

@无言独上西楼:记得美国有个老太太麦当劳还是肯德基的喝热饮烫到了,告到法院判赔几十万美元。还有欧美很多产品的警示图会让人感到及其不可思议,完全是把顾客当傻子看的感觉。法律不是常理或道德,底限不同。

再审改判:村委会无责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,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。

再审认为,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,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,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。 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,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,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、设置警示标志。

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。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,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,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,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,违反了村规民约,损害了集体利益,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。 吴某跌落受伤后,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,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,村委会不存在过错。

法院认为,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,后果令人痛惜,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,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但适用法律错误,处理结果不当,应予以撤销。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。

信息时报 记者 何小敏

部分内容综合微博评论

编辑:Rav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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